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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印发


附件:

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