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工作准则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工作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Ready-mixed mortar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e concrete association  (简称:GDMPC) 。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输送、使用及配套材料生产服务企业、设备生产企业、设计和科研院校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隶属于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省混凝土协会”),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预拌砂浆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单位对我省发展预拌砂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预拌砂浆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编制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并推广实施。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利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五、宣传普及有关预拌砂浆专业基础知识;开展国内外学术、信息、技术交流,研发并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经验,以利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六、开展各类培训,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开展咨询、协调工作,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编辑、出版有关学术、技术资料以利行业内信息交流和传播。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十、开展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预拌砂浆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省预拌砂浆事业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同时即成为省混凝土协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企业情况简介等其它相关资料;

二、由本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混凝土协会确认;

三、由省混凝土协会秘书处颁发本专业委员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专业委员会所需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书面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的,视为自动退会。

无理拒绝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准则的行为,经本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混凝土协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重大事宜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准则;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混凝土协会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委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委员,并及时书面通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在省混凝土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聘任名誉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地点设在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根据大会决议安排各项活动;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其他各项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赞成,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单位由委员会提议,最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通常由委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委员1/2 以上表决通过,报省混凝土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向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秘书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三、受主任委托,印发有关文件;

四、处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得;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按照省混凝土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8000元,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6000元,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4000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20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参照省混凝土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准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准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混凝土协会向民政部门申报终止。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准则经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准则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准则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